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三

日期:2019-08-07 来源:无 人气:

161.投标人串标或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行贿的处罚。

16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63.评标委员会泄露评标机密、收受财物的处罚。

164.评标委员会不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165.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166.招标人不依法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合同的处罚。

167.代理机构人员违规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168.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169.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170.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阳台改成卫生间或厨房的,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171.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172.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17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174.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75.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76.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77.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78.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7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80.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181.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

182.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183.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18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185.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8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87.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88.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89.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90.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91.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192.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193.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9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95.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96.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处罚。

197.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9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9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00.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01.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02.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203.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20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20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06.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选聘物业或未经批准的处罚。

20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208.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09.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210.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11.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12.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13.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21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21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处罚。

216.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217.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18.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219.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220.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221.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22.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223.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224.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25.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226.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22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    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2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29.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230.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231.食品摊贩未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32.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233.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234.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235.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23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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