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二

日期:2019-08-07 来源:无 人气:

81.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82.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83.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处罚

84.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85.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86.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87.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88.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89.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90.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91.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9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93.对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94.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95.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的处罚

96.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97.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98.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99.对在市区露天场所焚烧树枝(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00.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101.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02.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03.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04.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05.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06.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0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0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09.对勘察、设计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12.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11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114.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15.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16.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117.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118.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119.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120.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2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23.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12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125.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26.勘察单位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127.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2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29.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30.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或弄虚作假取得企业资质的处罚。

13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32.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33.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34.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35.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3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13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13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3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40.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14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14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43.未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44.工程监理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4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146.对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7.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48.对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49.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150.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5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52.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或设备的处罚。

153.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5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信息的处罚。

155.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156.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15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58.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机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处罚。

159.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160.招标人泄露招标机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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