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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全覆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 2 名 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 解委员会有 1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 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