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全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公园、城市绿化等行业的管理责任。承担城市停车场所设施管理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等方面部分工作。
(三)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费和综合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实施所属行业的行政许可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市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
(八)负责监督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标准及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参与组织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参与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中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公园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
(十)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用事业等所属行业有关资质的审批、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市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和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二)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所属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产业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政工程建设由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分别提出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和施工许可,开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
2.与开封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开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开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
(十六)为使我市城市水务管理工作运行更为顺畅,对部分涉水管理职能进行优化调整: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汛相关职能由市城管局承担,其他不变。
(十七)原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承担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划转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封市林业局)承担。
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级的执法职责回归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机关,由内设科室行政执法协调科具体承担。其他执法职责下沉鼓楼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城市管理局,由各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以区城市管理局的名义依法依规统一行使。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1-23933438
联系人:杨帆
通信地址:开封市八大街与安康路交叉口市直综合办公楼
邮政编码:475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30至12:00,15:00至18:30;
(冬季)8:30至12:00,14:30至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