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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合同审查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0-01-10 来源:无 人气: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局合同审查工作,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合同审查规则明确如下:

一、合同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的合同,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二、合同的规范文本

国家、省、市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示范文本。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送审时应当标明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的时间

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的合同,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向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及电子文档;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相关情况说明、背景资料;

(四)前期调查、论证、评估、谈判等材料、集体讨论记录;

(五)合同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机构的反馈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合同承办科室对送审合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材料不全的,法制机构不予审核。

四、审核时限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合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书面意见。合同内容特别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经主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五、审核的内容

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六)合同内容是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六、合同承办科室需把握的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业务资质,身份证明文件齐全;合同当事人为分支机构的,必须具有该分支机构及其总部机构的相关材料;合同当事人是委托代理人的,有授权形式和代理权限。

(二)合同送审必须履行报批、登记、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合同数量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条款表述清晰、没有歧义。

(四)合同质量条款符合相关国家、地区和行业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质量验收的条件、时限、地点、验收组织方法明确;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及补救处理办法。

(五)标的数额及资金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条件要具体明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财务审批的实际流程。

(六)明确合同履行期限的起算点、截止点以及计算方法,杜绝开放式的时间条款。

(七)定金数额、利息、诉讼时效、免责条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七、法制机构审查内容

(一)合同违约条款的审查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2、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若选择诉讼,注意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若选择仲裁,明确仲裁机关的名称。

八、争议解决

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合同承办科室应当采纳;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与法制机构沟通;对审核意见有争议和分歧的,由法制机构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九、其他

(一)合同用词应当明确,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法律术语、技术术语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2. 行业专有名词符合行业通常解释;

3. 对可能有理解歧义的用语,设置定义章节或条款;

4. 避免使用“优良”“重要”“左右”“大约”“相当”“立即”等容易引起理解歧义的词语;避免出现“依法承担责任”等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二)法制机构和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将合同文本、审查意见及审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归档。

(三)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审查,但未参与前期工作的,出具的审查意见仅针对承办科室报送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有效。因报送材料不全或报送虚假材料产生法律风险的,由合同承办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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