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01-03 来源:无 人气: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汴政办2018105)、《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汴政法办201936)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文件规范、合法、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五个环节。

(一)认真评估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前,起草部门要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并将协商、处理情况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三)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材料完备并符合要求的,法制机构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四)坚持集体审议。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不得以其他会议代替集体审议。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及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部门通过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

三、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制定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格式和内容要求》(见附件)准备相关备案材料,由法制机构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局办公室将当月发文目录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相关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刘丰良)邮箱kfszcfgk@126.com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制定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对公民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是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201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