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7日。
反馈意见方式:公众可实名在征集调查栏直接提交意见,或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通讯地址:开封市龙亭区八大街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5楼556室(来信请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杨 超
联系电话:22128666
电子邮箱:kfhbny@163.com
附件:
1.《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2023年9月6日
附件1:
《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第一条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增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中“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修改为“市发展改革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删除第八条“本市”二字。
五、删除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六项、十三条第六项和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中“规章”二字。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处置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附件。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七、在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饲养禽畜、水产品和加工食品、饲料等;”。
八、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