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王凯签署政府令《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1年10月23日
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标准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务院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开展听证。
第七条 听证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案件调查人员;
(四)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前款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且具备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