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日期:2023-09-05 来源:开封司法行政在线 人气:

开封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为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严禁违规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开封市“依法行政·码上监督”十项措施》(汴政〔2023〕16号)的规定执行,坚决杜绝随意检查、任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严禁以罚代管滥用行政处罚权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指导、普法辅导、规劝提醒等。符合条件的应主动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四张清单”。


四、严禁随意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禁不按裁量基准使用裁量权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六、严禁超办案期和追溯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溯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严禁以罚代刑纵容违法犯罪

加大对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和行刑衔接机制的落实,对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案件处理、信息通报等环节要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八、严禁以权谋私寻求部门利益

不得超越权限执法或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九、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十、严禁简单粗暴损毁执法形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行为得体、用语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必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不得无故拖延、刁难。严禁以粗鲁野蛮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十条禁令”落实情况跟踪问效。违反上述禁令,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者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链接:开封市出台“十条禁令” 为行政执法戴上“紧箍咒”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