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19-07-26 来源:无 人气: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城管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http://cgzfj.kaifeng.gov.cn/)。
    2.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地址:开封市八大街与安康路交叉口市直综合办公楼

邮编:475000

电话:0371-23933438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

            (夏季):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开封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受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cgzfj.kaifeng.gov.cn/)“政信息--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下载电子表格。《申请表》复制有效。

(2)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涉及项目审批的应明确项目的具体名称,最好能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时间以受理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时间以受理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号0371-23933804)。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属个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4)邮箱申请。申请人可发电子邮件至邮箱kfchengguan@126.com,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5)开封市城市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开封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表》进行审核

①所申请信息依法不属于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②所申请信息属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及其职能部门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

③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对所需信息描述不详尽不明确的申请,要求申请人给予更改或补充。

④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提供完备的申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转分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答复。

(2)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①属本机关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进行办理,同时负责审核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内容。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③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提出答复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申请人正式作出答复。

④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获取答复材料

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答复材料,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提供,申请人予以签收。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须保存邮寄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凭据。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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